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合法合規、誠信經營,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推動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各項業務的合法合規運作,實現經營目標,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對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權力機構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二章 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是:
(一)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
(二)防范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
(四)確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覆蓋包括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涵蓋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
(二)相互制約原則。組織結構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約。
(三)執行有效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四)獨立性原則。各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財產、管理人固有財產、其他財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五)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成本控制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內部控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和員工人數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實際情況。
(六)適時性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經營戰略、方針、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同步適時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部環境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
(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范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利用部門分設、崗位分設、外包、托管等方式實現業務流程的控制。
第十五條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的始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授權標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應當委托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并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保證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的順利運行。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向投資者、監管機構及中國基金業協會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排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實施中是否存在問題,并及時予以改進,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四章 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采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