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規運營“八大注意”,合規必看
中基協發布:截至8月31日,已有57家私募機構被列入失聯機構名單,其中有36家已經注銷。
自基金業協會在2016年2月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到2016年8月1日有10,361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見書也未在協會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機構已被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加上8月份的36家,已經有10,397家被注銷了。
截止9月2日,私募管理人總數17,103家,相比上月同期增加了607家。雖然私募行業的監管檢查不斷升級,但是私募管理人增速依然可觀。不斷增加的私募管理人只有合規運營才能實現真正的“保殼”。
一、專業化經營,不得兼營其他金融業務
◆ 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的業務。
◆ 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二、不得公開宣傳推介,符合私募定義
不得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私募基金。
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A.公開出版資料;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B.海報、戶外廣告;
C.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D.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E.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F.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G.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H.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推介材料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不得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三、不得夸大業績、承諾保底收益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 不得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 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產品,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產品、基金經理等的過往業績。
█ 不得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 不得向投資者宣傳私募基金預期收益率。
█ 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 不得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通過短信、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 不得在私募基金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 在基金合同及銷售材料中不得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 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 不得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四、規范產品設計,確保風險隔離
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結構化基金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后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
通過穿透核查結構化私募基金投資標的,結構化私募基金不得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募集資金投資于結構化私募基金劣后級份額。
發行的私募基金不得投資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
不得設立傘形私募基金,子傘委托人(或其關聯方)分別實施投資決策,共用同一私募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
五、合規正確募集資金,注意合格投資者標準
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單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資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不得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不得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不得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仍予以銷售確認。
不得通過拆分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不得與投資者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文件,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得代付代繳。
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資金池” 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
六、公平對待基金財產,防止職務侵占
? 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 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機構/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 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 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 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 不得在私募基金財產份額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或將私募基金證券、期貨賬戶出借他人。
? 不得在不同的私募基金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七、規范投資運作行為,防范利益沖突
* 不得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 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 不得委托個人或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投資建議。
*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 不得從事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或者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
* 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交易通道、投資者介紹等服務或便利。
* 不得違規使用信息系統外部接入開展交易,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系統對接或投資交易指令轉發服務。
* 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利用私募基金進行商業賄賂。
* 不得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 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以及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 不得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
* 不得利用管理的私募基金資產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的費用。
* 不得利用結構化私募基金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后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八、規范運作行為,正確信息披露
▲ 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理估值,不得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 不得將私募基金未進行實際投資或者投資于非標資產,僅以后期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私募基金所投資產發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私募基金不得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業務人員及相關管理團隊實施過度激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遞延周期不足3年,遞延支付的激勵獎金金額不足40%。
▲ 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 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 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