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2年11月18日 /
來源:
財虎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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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你知道這些嗎?
在現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的管理制度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除了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之外,還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通過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更新相關信息,這是私募基金行業實現自律管理的重要途徑,也是各管理人勤勉盡責地履行受托人義務的要求。
未按時進行信息的披露、更新及報送報告,很有可能致使管理人被基金業協會列入“異常機構”并被協會通過公示平臺對外公示,這不僅會導致管理人的公信力降低,還有可能致使管理人的產品備案受阻。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管理辦法》要求,管理人應當遵守信息披露原則,對投資者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該要求主要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機構。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私募基金相關風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行業發展趨勢等向全體投資者進行公開披露,不得隱瞞、歪曲、美化或粉飾其投資目標或策略,也不得對投資者作出與所投資項目有關的承諾和保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投資者提供已決訴訟、仲裁結果。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披露關聯方情況、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關聯交易、擔保利息、回購、質押等重大事項及其情況。
二、信息披露要求
《管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情況、主要投資方向、投資組合、重大風險因素等。私募基金應當根據投資者資金運用情況和基金風險等級、資產負債情況,以及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等因素,分別計算投資者應享有和應承擔的權利。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其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他基金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自身業務活動做出合規性評價,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定期報告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按照規定設立并運作私募基金業務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或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及證券市場廣告公司等機構公開披露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信息披露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載明基金產品及其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的基本信息:基金產品名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議案;基金合同及其信息披露文件中規定其特定投資者可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或者享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說明、聲明和承諾;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規定其披露或聲明應當披露的事項;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確要求基金持有人會議或者信息披露文件規定其出席會議或信息披露文件所依據內容的具體形式。
四、信息披露違規處罰
根據《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和第5條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信息披露情況。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信息披露情況的,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情節嚴重,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管理辦法》將從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五、《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六章、四十八條,分別為總則、信息披露要求、附則。總則規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和基本要求。即:遵循信息披露監管規則,遵循自愿、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鼓勵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參與以及與其他信息披露主體開展合作。核心內容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及監督核查規定和制度。信息披露原則要求包括:保持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少于十個字;采用全面形式;適用年度披露內容;適用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根據具體情況開展針對性披露;信息披露頻次和時限限定;其他基本要求。
未按時進行信息的披露、更新及報送報告,很有可能致使管理人被基金業協會列入“異常機構”并被協會通過公示平臺對外公示,這不僅會導致管理人的公信力降低,還有可能致使管理人的產品備案受阻。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管理辦法》要求,管理人應當遵守信息披露原則,對投資者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該要求主要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機構。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私募基金相關風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行業發展趨勢等向全體投資者進行公開披露,不得隱瞞、歪曲、美化或粉飾其投資目標或策略,也不得對投資者作出與所投資項目有關的承諾和保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投資者提供已決訴訟、仲裁結果。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披露關聯方情況、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關聯交易、擔保利息、回購、質押等重大事項及其情況。
二、信息披露要求
《管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情況、主要投資方向、投資組合、重大風險因素等。私募基金應當根據投資者資金運用情況和基金風險等級、資產負債情況,以及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等因素,分別計算投資者應享有和應承擔的權利。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其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他基金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自身業務活動做出合規性評價,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定期報告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按照規定設立并運作私募基金業務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或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及證券市場廣告公司等機構公開披露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信息披露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載明基金產品及其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的基本信息:基金產品名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議案;基金合同及其信息披露文件中規定其特定投資者可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或者享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說明、聲明和承諾;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規定其披露或聲明應當披露的事項;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確要求基金持有人會議或者信息披露文件規定其出席會議或信息披露文件所依據內容的具體形式。
四、信息披露違規處罰
根據《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和第5條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信息披露情況。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信息披露情況的,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情節嚴重,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管理辦法》將從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五、《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六章、四十八條,分別為總則、信息披露要求、附則。總則規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和基本要求。即:遵循信息披露監管規則,遵循自愿、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鼓勵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參與以及與其他信息披露主體開展合作。核心內容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及監督核查規定和制度。信息披露原則要求包括:保持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少于十個字;采用全面形式;適用年度披露內容;適用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根據具體情況開展針對性披露;信息披露頻次和時限限定;其他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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