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2年6月由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經2015年6月臨時會員大會修訂以來,對規范協會會員管理、促進行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由于行業發展的形勢任務、制度環境和現實需求等發生深刻變化,有必要再次對《辦法》進行修訂,積極回應現實變化,落實協會管理制度成果,推動基金行業的自律改革向縱深發展。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體現協會工作職責的重大調整
2012年6月協會成立時,《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還未進行修訂,協會的主要職責承繼自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專業委員會,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進行自律管理和服務。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基金法》。根據《基金法》(2012年修訂),協會成為法定的基金行業協會,依法履行法律和章程賦予的各項職責。中國證監會也陸續修訂或者制定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授權基金業協會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全面備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和基金備案。協會的現行職責與成立時相比,出現重大調整,有必要對《辦法》修改,對法律法規授予的法定職責和中國證監會的行政授權予以落實,以保障協會依法、全面、從嚴履行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各項職責。
(二)體現會員結構和行業發展的重大變化
2012年協會成立以來,基金行業規模迅速增長,會員主體日趨多元化發展,行業生態和格局發生巨大變化。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從無到有,急劇增長。截至2016年11月13日,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達17472家,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將近30萬人,私募基金成為基金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紛紛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大量機構獲批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各類型的基金服務機構不斷涌現;三是基金行業規模迅速增加。截至2016年11月13日,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的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已經達到50.07萬億元,其中公募基金規模9.18萬億,私募基金存續規模7.35萬億,券商資管規模16.01萬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專戶規模17.24萬億,期貨公司資管規模2740億元。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給協會的會員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對各類會員實行差別化、專業化的自律管理,提升協會管理及服務能力,促進行業規范穩健發展。
(三)協會發展面臨改革新要求
社團組織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社會基礎。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支持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在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同時要求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中央深化社團組織改革的要求,為協會未來的改革和發展指明方向,對協會加強和改進會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予以體現。
二、修改的思路與內容
總體來說,協會按照“依法履職、全面覆蓋、重在規范、強化治理”的思路對《辦法》進行修改,加強協會依法履職,全面覆蓋所有會員類型,強化會員的行為規范與準則,完善協會治理結構。《辦法》修改后共五十一條,分為總則、會員類型與權利、會員會籍申請、會員會籍管理、從業準則與執業規范、會員參與治理、會員獎勵與處分和附則八章,其中會員會籍申請、從業準則與執業規范、會員參與治理三章為新增章節。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落實法律法規授權,保障協會依法履職
《辦法》進一步明確協會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責,在總則中規定協會根據《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協會在基金行業自律管理和會員管理中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
(二)完善會員分類標準,實施差異化和動態化管理
針對參與主體多元化的行業業態,《辦法》對會員類型分類標準進行完善,并對其實施差異化管理和動態管理機制。一是在現行會員分類基礎上,對各類會員的分類標準進行完善,并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先向協會申請成為觀察會員,自成為觀察會員之日起滿一年同時符合資產管理規模標準和合規經營標準的,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為了體現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會根據特殊目的設立附屬機構的情況,《辦法》特別規定附屬機構由其控制機構代表入會。二是對會員管理實施動態管理,規定普通會員如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滿足相應條件,應當申請變更為觀察會員。三是明確規定不同會員類型的權利異同,強化協會會員服務職能。會員除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以外,還可以在申請開展其他業務或者加入相關自律組織時,申請協會為其出具推薦材料。
(三)完善會員入會標準,加強協會入會審核
針對行業規模急劇增長、市場主體良莠不齊的現狀,《辦法》對會員的入會條件進行修改完善,規定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并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基金業務相關的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合規風控機制、營業場所、資本金等可持續經營條件等,申請者應當提交可持續經營的證明材料。同時,借鑒國際金融行業自律監管組織的先進管理經驗,按照中央深化社團組織改革的要求,加強協會對入會申請機構的審核,規定協會可以采取書面審核、當面談話、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審核,并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力量對申請人進行核查。
(四)加強會員合規標準,明確執業行為準則
《辦法》新增“從業準則與執業規范”一章,對會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的基本從業準則和執業規范作出規定,并作為協會制定各業務條線自律規則的上位法依據。在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進行總結的基礎上,《辦法》抽象概括出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包括正面行為準則及禁止性行為準則,加強會員的合規標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完善會員治理,加強協會治理結構建設
為了落實《意見》中關于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關要求,《辦法》結合《章程》的有關規定,增設“會員參與治理”一章,對會員參與治理的主要框架和有關制度作出規定,多層次搭建會員治理平臺,促進協會會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自律管理。根據章程和《辦法》的規定,會員參與協會的治理結構分為以下三個層次:一是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二是理事會和監事會,三是專業委員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前兩個層次治理機構均已由章程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辦法》進一步明確會員代表、專業委員會及其委員的產生機制和有關職責,保障會員積極行使有關職責,充分發揮會員代表、專業委員會及其委員在自律管理過程中上傳下達、建言獻策和民主管理的樞紐作用。
(六)加強獎懲機制建設,促進行業扶優限劣
為了獎優罰劣,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形成優勝劣汰的行業良性競爭,實現協會自律管理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統一,《辦法》對會員獎懲機制進行完善。一是加強對會員的獎勵。對于為基金行業發展、為履行社會責任或者為協會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從業人員,協會可以給予表揚、表彰、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二是對紀律處分類型進行整合,紀律處分根據不同的性質可分為采取誠信類措施、矯正類措施、業務懲戒類措施和資格懲戒類措施四類。三是增加自律和解制度,鼓勵會員通過主動補償投資者損失等方式,積極減輕或消除不良影響,積極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有關責任。